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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南交通大学关于激励科技成果转化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

来源:科研院   发布者:牵引动力     日期:2017/06/29 16:59:24   点击数:  

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项系统工程,需要科技成果转化人在市场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提供全过程的服务,助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流通的环节。为进一步推进西南交通大学(以下简称:学校)“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”,有效激励科技成果转化人参与转化我校职务科技成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、《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以及《西南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》、《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》、《西南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》等法规文件,特制订本意见。

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人(以下简称转化人)的定义

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,除成果完成人以外,做出贡献的单位(包括: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部门、学校的全资中介机构、全资孵化机构)和个人。

对于非学校全资机构的成果转化人,按学校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三方约定,进行激励。

第二条 转化人的认定

充分尊重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选择转化人权利,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,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(以下简称科研院)对转化人的转化能力和综合情况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15天。公示期结束后,科研院、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签订协议委托科技成果转化,并约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。

第三条 加大转化人的收益分配力度

按照“同股同权同责任同义务的原则,由学校、成果转化人所在二级单位和成果完成人,共同对转化人进行激励。

转化人转让、许可的学校职务科技成果,按照《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根据转化人的贡献,学校从可支配的15%收益中提取不超过30%奖励给转化人,具体额度由协议约定。

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从可支配的15%收益中,提取与学校同等比例奖励给转化人。

鼓励成果完成人从可支配的收益中提取部分比例对转化人进行奖励,增加转化人收益。

转化人总收益比例不超过成果转化总收益的20%

对转化人的奖励,不受学校工资总额限制,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;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。

转化人按内部程序提出奖励分配方案并实施,奖励分配方案报科研院备案。

第四条 鼓励转化人对所进行的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

学校鼓励转化人通过协议的方式购买成果完成人所属的部分股权。

第五条 探索学校、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转化人进行职务科技成果的期权奖励

对未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,学校拿出部分所有权期权进行激励,具体额度由协议约定。成果完成人可根据实际需要,提出所有权奖励方案,经科研院网站公示,对转化人进行职务科技成果的期权奖励。

对已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,经全体所有人同意,按协议对转化人进行职务科技成果的期权奖励。

对转化人的期权奖励额度最高可达成果所有权的20%

第六条  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人的职称晋升通道

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和评审条件,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业绩突出、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行业性影响力的转化人进行职称评定。

第七条 制定转化人的年度报告制度。转化人应及时跟踪成果转化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、社会效益,于每年330日前向科研院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相关报告,科研院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。

第八条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科研院负责解释。